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81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81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宏军,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8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3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花满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2017)辽018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王宏军的姓名、年址等信息有错误为理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8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