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督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宏宇与徐翀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宏宇,徐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督22号申请人:徐宏宇,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徐翀,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徐宏宇与被执行人徐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现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现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