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浏阳市西顺牧业有限公司与徐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西顺牧业有限公司,徐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182号原告浏阳市西顺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镇头镇跃龙村。法定代表人罗清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欣,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兴国,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西顺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告徐磊向本院提交仲裁协议,认为法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经查明,本案原、被告在订立的《合作协议》第七条中约定有“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长沙市内唯一的仲裁机构,合同表述的仲裁机构名称准确,该条款系有效条款。被告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仲裁协议,根据仲裁优先的原则,本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浏阳市西顺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