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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保平与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平,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6民初913号原告:陈保平,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济民。原告陈保平诉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面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天面粉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让郑州市航天面粉有限公司还原告的面粉(可能是一千五佰斤左右)或现金叁仟元或按现时市场价计。庭审中,原告陈保平明确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余额以法院实际查询为准。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由上街区人民法院将原告在寨沟面粉厂的面粉一千八百斤判决到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原告之后可能用去300斤左右,因为原告只有一张卡什么都不知道也看不见。到2016年5月份去取面粉时。该厂已经关门了。后来经多次去要都没有结果,所以原告将此事只有告上法院,请上街法院帮助原告要回原告的保命面粉。航天面粉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陈保平在庭审中陈述其原在上街区寨沟的一个面粉厂存有面,后该面粉厂倒闭,其通过诉讼获得了生效判决,又经执行程序将其面粉转存到航天面粉公司,航天面粉公司向其发放编号为00961的“存粮卡”一份,记录存取情况。本院调取了航天面粉公司电脑数据信息,确认上述编号为00961的“存粮卡”中余额为1431斤。另航天面粉公司因停止支付面粉,本院已受理多起以航天面粉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均要求航天面粉公司返还小麦或支付相应损失,在上述案件已生效判决中本院确认现小麦市场价为每市斤1.1元中,且本院对被告航天面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济民作有调查笔录一份,王济民对存粮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现所存粮食已不存在,愿意折价赔偿,存粮的数额以航天面粉公司电脑数据信息记录为准,并陈述小麦现在的市场价为每市斤1元多。另在本院对王济民所作电话记录中,王济民陈述由上街区寨沟面粉厂转存过来的面粉均是将面粉转换成相应的小麦斤数后向村民发放的存粮卡,存粮卡中记录的均是小麦斤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本院对航天面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济民所作的调查笔录及电话记录显示之内容,本院确认上述“存粮卡”中余额系小麦余额,且被告航天面粉公司同类案件已生效判决确定小麦的市场价为每斤1.1元,故航天面粉公司应当赔偿陈保平相应的损失即1574.1元【计算方式:1431斤×1.1元/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保平赔偿损失157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判决金额一并支付给原告陈保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时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