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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海兰与易新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兰,易新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民初1405号原告:吴海兰,女,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甜,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洁,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新辉,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海兰与被���易新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海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甜、彭洁,被告易新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海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栗塘村13栋1单元5号房产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海兰与被告易新辉于2010年6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栗塘村13栋1单元5号房产归女方所有。原被告于当日在湘潭市岳塘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原告要求将房子过户,被告不予理睬,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被告易新辉辩称:我们是假离婚,且离婚后我们一直居住在一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告吴海兰与被告易新辉于2010年6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栗塘村13栋1单元5号房屋产权归女方吴海兰所有。原、被告于当日在湘潭市岳塘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原告要求将房子过户,被告拒不履行。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湘潭市岳塘区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根据该协议,易新辉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栗塘村13栋1单元5号房屋产权归女方吴海兰所有,故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条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栗塘村13栋1单元5号房屋归原告吴海兰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元,由被告易新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