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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274号原告:陆某,男,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暂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张某,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陆某已预交),由陆某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