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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振玉、张春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玉,张春立,王淑华,刘震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95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被申请人:陈振玉。被申请人:张春立。被申请人:王淑华。被申请人:刘震岭。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振玉、张春立、王淑华、刘震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振玉、张春立、王淑华、刘震岭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王淑华、刘震岭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淑华、刘震岭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