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杭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杭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412号原告:上海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罗振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炜,男。被告:上海杭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翁震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献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振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杭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振业公司诉称,2013年11月,振业公司与杭鸿公司签订杭州萧山一楼宇监控项目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129,440元,货到2个月内杭鸿公司应付清全款。振业公司按约发货后,杭鸿公司未按约付款,之后振业公司多次催款,杭鸿公司仅于2016年2月付款2万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杭鸿公司支付货款109,440元;2.杭鸿公司支付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16,416元。杭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鸿公司注册地为上海李塔私营经济开发区(松江),杭鸿公司曾于本市徐汇区经营,但2016年10月起其已从徐汇区搬出,并至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南路XXX弄XXX号实际经营。因上述地址均不属于上海市徐汇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初步审查,2013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振业公司为供方,地址为上海市茂名北路XXX号XXX楼;杭鸿公司为需方,地址为上海虹漕南路99弄金桂苑XXX号楼7A座;等等。2016年10月起,杭鸿公司搬离上海虹漕南路99弄金桂苑XXX号楼7A座。另查明,杭鸿公司工商注册地为上海李塔私营经济开发区(松江)。审查中,双方均确认系争合同履行地并非上海市徐汇区,振业公司同意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杭鸿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属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杭鸿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上海杭鸿电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人民区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