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225号移送执行机关:平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海,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平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与张海追缴罚金及退赔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