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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225号移送执行机关:平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海,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平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与张海追缴罚金及退赔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