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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班代松、刘玉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代松,刘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班代松,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刘玉荣,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班代松与被执行人刘玉荣债权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龙兵人民陪审员  施华西人民陪审员  叶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