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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38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向东申请吴鹏军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吴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382之1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男,回族,生于1975年5月15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吴鹏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4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330号王向东申请吴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剑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