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38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向东申请吴鹏军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吴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382之1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男,回族,生于1975年5月15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吴鹏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4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330号王向东申请吴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剑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