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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红亮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费5号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红亮,男,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关于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王红亮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温民初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诉讼费1390.5元。因王红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发出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但无果。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红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费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