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郭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林某,郭某1,郭某2,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869号原告:张某1,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张某2,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某,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1,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郭某2,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朱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张某1、张某2、林某与被告郭某1、郭某2、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1、张某2、林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某1、张某2、林某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张某2、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张某1、张某2、林某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