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2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尹闸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清宽,经理。被申请人: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10栋108室。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校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津0117民初3276号民事裁定,对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财富广场支行存款150000元(账号:07×××93)冻结12个月。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65000元货款为由,申请解除对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财富广场支行账号为07×××93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郭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