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娥与黎天维、周培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娥,黎天维,周培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913号原告:李春娥,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李玉婷,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天维,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周培培,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东,贺州市八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光明社区建设西路247、249号。负责人:庄艳珍。原告李春娥与被告黎天维、周培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春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娥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春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守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