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宗林与徐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宗林,徐兴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926号原告潘宗林,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聚起,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被告徐兴森,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宗林诉被告徐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宗林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宗林撤回对被告徐兴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潘宗林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八��一日法官助理杨珊珊书记员林天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