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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宗林与徐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宗林,徐兴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926号原告潘宗林,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聚起,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被告徐兴森,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宗林诉被告徐兴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宗林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宗林撤回对被告徐兴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潘宗林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七年八��一日法官助理杨珊珊书记员林天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