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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与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桑清春,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文博,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干部。被执行人:佳木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非诉执行审查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佳东地税处(2017)第20624号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松人民陪审员  宋 月人民陪审员  步静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徐红艳书 记 员  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