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督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正森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正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督106号申请人: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法定代表人:旷宏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杨,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正森,男,汉族,35岁,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张正森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支付令尚未做出,申请人重庆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人已交)。审判员 雷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乐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