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司柏艳与郑海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柏艳,郑海杰,高彩霞,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司柏艳,女,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郑海杰,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高彩霞,女,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秀娟,女,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司柏艳与被执行人郑海杰、高彩霞、王秀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彩霞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601948001200149****账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奇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邱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