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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秦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2,曾用名李孟芳,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某,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通少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秦某自2014年8月起至李某1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李某1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负担申请执行人李某1自2014年8月起至李某1独立生活时止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度的生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凭有效票据结算当年度的教育费、医疗费)。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4800元(不含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秦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5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秦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5月9日本院至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6月8日至被执行人在通州区五接镇大汐港村十八组家中调查,邻居反映其外出打工,家中无人;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通少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