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丽园、叶必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园,叶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9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园,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叶必伟,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林丽园与叶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丽园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叶必伟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必伟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未履行,现下落不明。本院另案忠经征求所有债权人同意,已由叶必伟自行将其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凤鸣苑XX幢XXXX室及储藏室以1260000元的价格出售。扣除执行费用、评估费、保障被执行人生活的房租及有限清偿债权后剩余142473.35元,本院已组织所有债权人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人分配所得执行款2965元。此外,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叶必伟名下车牌为浙H×××××及浙H×××××机动车予以查封,但至今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处置变现。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因被执行人叶必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