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邢顺利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6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顺利,女,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再审人邢顺利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6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邢顺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陶然亭街道办事处(简称陶然亭街道办)申请公开:“1、公开在2015年1月23日作出《关于投诉陶然亭街道办新兴里社区居委会涉嫌违纪违规开具居民居住证明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回复》依据的相关材料;2、公开陶然亭街道办新兴里社区居委会开具涉案证明依据的相关材料(请提供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陶然亭街道办收到该申请后,对邢顺利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予以公开,对邢顺利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答复非该机关制作、保存、获取的信息,并据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原审生效判决驳回邢顺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邢顺利的申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邢顺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