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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关某某;甘肃金火焰工业燃气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韩某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75号申请人: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关某某,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申请人:甘肃金火焰工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7年1���15日出生,满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申请人韩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人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关某某、甘肃金火焰工业燃气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韩某银行账户资金2852.18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关某某、甘肃金火焰工业��气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韩某银行账户资金2852.18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兰州市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程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