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振东、曹宏烈与高春新、魏静莉、尹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东,曹宏烈,高春新,魏静莉,尹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507号原告白振东,男。原告曹宏烈,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顗,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春新,男。被告魏静莉,女。被告尹建春,男。原告白振东、曹宏烈诉被告高春新、魏静莉、尹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振东、曹宏烈诉称,2015年2月4日、2月15日,被告高春新先后从原告曹宏烈处借取人民币10万元和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该款项由原告曹宏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给被告39万元和现金1万元),被告高春新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曹宏烈出具内容为:“今借曹宏烈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借期一个月。2015年2月15,高春新”。同年3月26日,被告再次从原告白振东处借取人民币36万元整(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原告白振东同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高春新提供该笔借款。此后,因被告高春新的原因,上述借款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2015年7月10日,经二原告与被告核算,被告向二原告出具内容为:“玉祥门蔚蓝国际户主魏静莉14006号,并南何小区2号楼4单元3层西户、户主魏静莉并抵押曹宏烈、白振东借到捌拾柒万元整(870000元)。借款人高春新,担保人尹建青”。然而,让原告失望的是,该借款期限届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万元整,并承担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10日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起期间的利息。(本次诉讼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共计22个月:382800元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振东、曹宏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60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