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蒲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住甘肃省天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住甘肃省天水市。上诉人蒲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一、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陈某于2014年3月28日给蒲某出具了5万元借条一张,该笔借款已在另案中进行了处理,本案双方争议的9000元是否为5万元借款的一部分,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蒲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 力审判员 丁建文审判员 石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