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方向正与被告申永海、郝进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正,申永海,郝进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579号原告:方向正,男。委托代理人:张红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永海,男。被告:郝进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向正与被告申永海、郝进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向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向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方向正承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