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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方向正与被告申永海、郝进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正,申永海,郝进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579号原告:方向正,男。委托代理人:张红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永海,男。被告:郝进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向正与被告申永海、郝进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向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向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方向正承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