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晓宝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晓宝,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5********,文盲,农民,住延长县张家滩镇老沟湾行政村老沟湾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延长县院长检刑诉字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宝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晓宝来到延长县七里村镇桥沟村,趁被害人赵静家门未锁进入窑内,打开柜子在抽屉里盗得钱包一个,后跑到桥沟后沟藏匿,同时将钱包内1280元现金取出装入口袋,将钱包丢弃,并电话联系出租车欲逃离,在乘坐出租车逃离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赃物均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晓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相关书证、被害人赵静、樊伟林的陈述、证人葛可、崔文青的证言、被告人孙晓宝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晓宝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晓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晓宝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犯罪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四个月内再犯罪,应予严惩。被告人孙晓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晓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刘东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