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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清兰与黄锦乐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兰,黄锦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监1号原审原告:朱清兰,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审被告:黄锦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审原告朱清兰与原审被告黄锦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9日作出[2016]鄂1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钟华岗审判员  徐绿山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