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清兰与黄锦乐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兰,黄锦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监1号原审原告:朱清兰,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审被告:黄锦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审原告朱清兰与原审被告黄锦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9日作出[2016]鄂1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钟华岗审判员 徐绿山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