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0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与蔡玲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蔡玲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970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中路528号、530号、532号。负责人:楼国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霞,李娉,公司员工。被告:蔡玲娜,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7号。负责人:朱森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蔡玲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晓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