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王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839号原告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亮,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八一路汇商园*栋*楼***室。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然,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宛城区。原告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12元,退还原告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