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军诉丹东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丹东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4民初945号 原告:刘军,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丹东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东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丹东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