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与被执行人罗成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罗成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被执行人:罗成善,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与被执行人罗成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新华与被执行人罗成善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