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志星、张志星与被告张晓等与张晓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星,张志星与被告张晓,北京碧奥蒂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景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中威和治药业有限公司,张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438号原告:张志星,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晓,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北京碧奥蒂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1号楼2单元1104室。法定代表人:张晓。被告:天津景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天域园4-2-1601。法定代表人:张晓。被告:天津中威和治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宝中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商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志星与被告张晓、北京碧奥蒂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景讯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中威和治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志星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告张晓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志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