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长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长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77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长江,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长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18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长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彭长江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中成广场,使用剪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彭长江在弃车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起回并发还刘某1。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被盗摩托车价值6847元。另查明,民警起获作案工具六角匙1把、套筒扳手1把、剪刀1把、自制工具6把、磁铁1块。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证人严某、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及说明,抓获经过、起赃经过、起获作案工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告人彭长江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彭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长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长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长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彭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起获的作案工具六角匙1把、套筒扳手1把、剪刀1把、自制工具6把、磁铁1块,予以没收并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长江上诉称,涉案车辆鉴定价值过高;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长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彭长江提出的涉案车辆鉴定价值过高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涉案车辆价格鉴定意见系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之鉴定机构和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彭长江的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彭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彭长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彭长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彭长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对其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彭长江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劲审 判 员 张华伟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梁伟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