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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天津环球磁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孙小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环球磁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孙小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961号原告:天津环球磁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25号,组织机构代码67599891-3法定代表人:王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学,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零工,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环球磁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环球磁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垫付医疗费33176.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5日2时19分,原告单位司机阎斌驾驶原告名下津M×××××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区昆仑路西侧主路由北向南第三条机动车道行驶至河东区昆仑路卫昆桥北侧,遇被告孙小学驾驶金马牌正三轮摩托车载乘鲍春喜在阎斌车辆前方同向行驶,阎斌车辆前部撞击孙小学车辆后部,造成孙小学和鲍春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6】第03084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小学负事故次要责任;阎斌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鲍春喜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孙小学全部医疗费用98920.85元。现要求返还被告应承担部分。被告孙小学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不认可原告计算方式。庭审中本院组织原、被告举证质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2时19分,原告单位司机阎斌驾驶原告名下津M×××××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东区昆仑路西侧主路由北向南第三条机动车道行驶至河东区昆仑路卫昆桥北侧,遇被告孙小学驾驶金马牌正三轮摩托车载乘鲍春喜在阎斌车辆前方同向行驶,阎斌车辆前部撞击孙小学车辆后部,造成孙小学和鲍春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6】第03084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小学负事故次要责任;阎斌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鲍春喜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孙小学全部医疗费用98920.85元。被告孙小学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2017)津01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除医疗费外其他损失,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阎斌负���故主要责任、孙小学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阎斌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承担义务,被告阎斌系原告职工,其驾驶的车辆为职务行为,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孙小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对于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被告孙小学应当返还30%。原告共计垫付孙小学医疗费98920.85元计算孙小学应当支付的为29676.26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小学返还原告天津环球磁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9676.2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天津环球磁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被告孙小学负担5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傅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