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于兰美、李学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兰美,李学同,李少荣,李翠兰,李翠风,李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兰美,女,193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学同,男,生于1974年5月6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少荣,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申请执行人:李翠兰,女,1971年6月17日出,汉族,住福山区。申请执行人:李翠风,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山区。被执行人:李学松,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回初字第49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学松银行存款11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