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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执民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沪兴电磁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天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沪兴电磁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黄执民字第3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天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文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沪兴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东鉴村。法定代表人:林继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黄执民字第365-6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7月24日10时至2017年7月25日10时止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沪兴电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东鉴村的地上钢结构无证建筑残值。张诚辉(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沪兴电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东鉴村的地上钢结构无证建筑残值的所有权通过拍卖转移给买受人张诚辉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诚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诚辉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钢结构并搬离,并承担拆除及搬离所涉及的各项费用;逾期未拆除并搬离的,由买受人张诚辉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