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建勋、鄢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勋,鄢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勋,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个体户,高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鄢中华,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勋与被执行人鄢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20000元、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1700元,尚有执行标的110000元、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1700元未执行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鄢中华因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鄢中华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鄢中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苏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