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伏春与周正鹏、阙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伏春,周正鹏,阙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019号原告:姜伏春,男,46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周正鹏,男,3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金湖县。被告:阙洪英,女,3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金湖县。原告姜伏春与被告周正鹏、阙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姜伏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伏春以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伏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