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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徐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特8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负责人:夏思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煜,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丽,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军,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申请人徐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