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肖越邦与肖小银、古冬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越邦,肖小银,古冬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1117号原告:肖越邦,男,汉族,住遂川县。被告:肖小银(曾用名:肖济邦),男,汉族,住遂川县。被告:古冬招,女,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越邦诉被告肖小银(曾用名:肖济邦)、古冬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越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