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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肖越邦与肖小银、古冬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越邦,肖小银,古冬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1117号原告:肖越邦,男,汉族,住遂川县。被告:肖小银(曾用名:肖济邦),男,汉族,住遂川县。被告:古冬招,女,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越邦诉被告肖小银(曾用名:肖济邦)、古冬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越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