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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斌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莉琴、被告人罗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罗斌在雅安市雨城区家中,容留李某1、牟某等人吸食冰毒4次。2017年6月13日,公安民警在雅安市拘留所将被告人罗斌传唤至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青江派出所进行讯问,罗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牟某、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罗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