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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伟强上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58号被执行人:陈伟强,男,汉族,1998年8月18日,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关于被执行人陈伟强上缴罚金一案,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