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春梅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楼邹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楼邹焱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50号原告:徐春梅,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生,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原告之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楼邹焱。原告徐春梅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楼邹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春梅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春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