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德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德富,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已羁押13天)。被告人罗德富被控盗窃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1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德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德富以开锁工具开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租住的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北山新村D区X幢X号301室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所有的白色DOOV牌手机1部(价值1439元)。2.2017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罗德富再次以开锁工具开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租住的上述房间内实施盗窃时,被随后回到家中的陈某及其男友黄某发现并被报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罗德富处扣押了开锁工具一套、被盗DOOV牌手机1部。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德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德富本案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被告人罗德富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德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德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开锁工具1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员陈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洪珊珊书 记 员 吴明暇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窃”。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