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杨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杨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574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法定代表人:郑海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伟,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平,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杨锦,女,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杨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杨锦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杨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