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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培更与邓密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更,邓密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667号之一原告:李培更,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邓密好,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李培更与被告邓密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培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更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李培更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