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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利英与阮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英,阮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489号原告:罗利英,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和国,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英与被告阮和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利英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利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罗利英负担。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