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利英与阮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英,阮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489号原告:罗利英,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和国,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英与被告阮和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利英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利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罗利英负担。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