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见云、叶见兵等与叶卫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见云,叶见兵,叶卫兵,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544号原告:叶见云,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叶见兵,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卫兵,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第三人: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潘超,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尚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见云、叶见兵与被告叶卫兵、第三人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卫兵、第三人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见云、叶见兵撤回对被告叶卫兵、第三人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见云、叶见兵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仁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