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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申请人:董某,女,1980年3月5日生,汉族,连云港港口集团新路桥码头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04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