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申请人:董某,女,1980年3月5日生,汉族,连云港港口集团新路桥码头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04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